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4190000733197XP。
负责人:黄德洪,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昕,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宁街1号107房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51492Q。
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1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11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腾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叶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