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271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住黑龙江牡丹市。

委托代理人:成泷,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宁街*号***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郑元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官静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浩

书记员符咏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