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卓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5437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申请人:***,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杰,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婷,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恒卓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苑市场D幢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K0M23L。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

被申请人:李文平,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邱宗明,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广东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永业路一巷一号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7065865D。

法定代表人:陈友坤。

被申请人:广东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和清路13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Y3M3L。

法定代表人:高渭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恒卓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文平、邱宗明、***、广东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恒卓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文平、邱宗明名下价值相当于767131.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恒卓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文平、邱宗明名下价值相当于767131.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