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109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贵昌,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宝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蔼臻,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永业路一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友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奕滨,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科,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发亮,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前路**。
法定代表人:胡健玲。
原告***与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玉科、李发亮、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3.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