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91民初2030号之二
原告: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观海路。
法定代表人:戴林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纳,广东领会(坡头)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9.17元,减半收取5849.59元,由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受理费,另外一半受理费5849.58元由本院退回给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何昭峰
人民陪审员  曾洪兴
人民陪审员  宋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俊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