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902民初9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2************75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钏,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1203室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日生,系广东宏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负责人:许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宏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茂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钏、被告宏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日生、被告移动茂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9240元及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10924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日止);2.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宏景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宏景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宏景公司承接了被告移动茂名公司在茂名区域范围内的部分管道工程。同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宏景公司双方签订《管道施工框架合同》,约定由原告***按孔径、孔目数的不同分别定价承揽施工被告宏景公司承包的上述部分管道工程。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被告宏景公司已把完工的管道交付给被告移动茂名公司使用。但被告宏景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经结算,截至2019年2月3日,被告宏景公司尚欠109240元。为防止被告宏景公司挪用本案工程款,被告移动茂名公司扣留了部分工程款,因此,被告移动茂名公司应在被告宏景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应承担支付责任。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无奈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景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确实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但对原告所提出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工程量和价格都没有双方签字确认,所以需要核实后才能确定尚欠工程款。原告提交的证据核算项目明细表上面有陆伟厦的签名,陆伟厦是我司的财务人员,工程款的核对她作为财务人员不清楚,因此对该核算表中的尚欠工程款109240元我方存在异议。违约金也需要对工程量核实后才能确定。
被告移动茂名公司辩称,一、原告不是移动茂名公司的工程中标单位,移动茂名公司不清楚宏景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具体工程委托情况和结算情况。二、此前移动茂名公司是应原告的请求停止向宏景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三、原告要求移动茂名公司在欠付宏景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前提:1、原告与被告宏景公司双方需确认原告所请求的工程款承接茂名移动工程项目所产生的款项,且在移动茂名公司应付未付给宏景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2、被告宏景公司须按照与移动茂名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包括提供工程竣工图及合规发票等。3、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答辩人直接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视为移动茂名公司已结算给宏景公司的工程款,宏景公司不得重复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宏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2015-2016年广东移动传输光缆及线路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框架标的合同》,约定被告宏景公司承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传输管道及管道配套的工程。合同对工程承包、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等条款进行约定。2017年4月18日,被告宏景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管道施工框架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甲方工程范围内的顶管工程施工部分以及所涉及的辅助工作,并对管道工程开挖施工单价、质量要求、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宏景公司已将完工的工程交付被告移动茂名公司使用。自2017年起,被告宏景公司有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但依据被告宏景公司的财务人员陆伟厦签字确认的《核算项目明细表》,被告宏景公司自2019年2月3日起尚欠10924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宏景公司的项目经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日生也书面确认,对宏景公司尚欠原告***10924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事实无异议。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移动茂名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景公司签订的《管道施工框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完成并交付了工程,被告宏景公司对原告完成的工程无异议,且移动茂名公司承认完成的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据被告宏景公司的财务人员陆伟厦签字确认的《核算项目明细表》及宏景公司的项目经理支日生对尚欠工程款金额的确认,本院对《核算项目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宏景公司尚欠109240元工程款未支付的主张,事实清楚,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自2019年2月3日起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被告宏景公司的财务人员陆伟厦签字确认的《核算项目明细表》显示,被告宏景公司自2019年2月3日起开始不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管道施工框架合同》对结算及付款方式的约定:(1)工程完成100%后乙方通知甲方收方人员进行工程量验收,并在收方表中双方签字确认;(2)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财务提供由甲方验收人员签名的工程量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被告宏景公司作为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应有被告工作人员对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否则有权拒付。被告宏景公司的财务人员陆伟厦在《核算项目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被告宏景公司的财务人员陆伟厦的签字确认是对尚欠工程款的确认,则可视为对相应的工程量确认。因此原告要求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从被告宏景公司确认的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关于原告***撤回对被告移动茂名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9240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109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宏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宏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付之金额由其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伟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