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1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1203室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的科长,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四级主任科员。
原告**诉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86.31元,减半收取1134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邓 娟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