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1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1203室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的科长,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四级主任科员。 原告**诉被告广东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86.31元,减半收取1134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邓 娟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