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53岁,1965年1月23日,地址:四川省开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县城关镇西关环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苟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