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22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成县沙坝镇李坝村杨湾社31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本院执行的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2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李某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912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车牌号甘EDXXX奔驰牌汽车、甘KB9791江铃牌汽车两辆,但均被另案查封,未实际控制,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李某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2020年8月31日,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亮亮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波
书记员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