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1221民初536号
原告:**,男,住成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女,系**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旧农贸市场。
法定表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四被告共同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57200.00元及利息28000.00元,共计185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挂靠被告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工程,被告**施工的“一事一议;工程的劳务费由原告组织人员完成施工,经原告与被告**对劳动工程量进行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63295.00元。经原告向被告**索要后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2072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以其名下位于××镇边购买的土地及×××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于2024年5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170000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费用,则以剩余未支付费用为基数,从未支付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向原告支付***行金,直至支付完毕为止;
三、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计2002元,由**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蓓
书 记 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