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系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