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执行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2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