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成县。
上诉人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2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刚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