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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律师事务所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4733号之二
原告:***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天大厦20层2005-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1。
负责人:张建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2W。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鑫,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彬,广东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88.3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能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员  徐慧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