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1497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陆陆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北侧深业泰然大厦7C0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Y。
法定代表人:郑健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丽,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彬,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2W。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被告:***,女,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1××××××××××××32X。
被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18号富民大厦十五楼1507房自编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0YY7GXT。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原告深圳市陆陆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陆陆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陆陆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志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