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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850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银利街22号之一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8241264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41.17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82.33元,应由本院退回441.16元。 审判长 何   雪   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