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850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银利街22号之一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8241264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41.17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82.33元,应由本院退回441.16元。
审判长 何 雪 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