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4614号
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5305H。
法定代表人:叶晓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居委会红岗路红庙八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96338N。
法定代表人:林志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为2053元(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迟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