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92号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五沙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虹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虹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沙居委会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对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之处未予纠正,对案件应追加的被告未予追加,导致程序违法。首先,我方于2014年进行换届选举,新班子成员于2014年5月6日方取得五沙居委会公章,一审判决未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送给新班子成员,导致我方未能及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其次,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为涉案工程的209户用户业主,一、二审判决未追加该209户业主为被告错误。(二)五沙固化宅基三村片区一期工程永久用电安装工程并未存在增补工程,二审判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我方承担127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显属证据不足。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 虹天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五沙居委会提出再审申请依法无据,应裁定不予审查。(二)一、二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五沙居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是本案是否遗漏诉讼当事人;三是五沙居委会应否向虹天公司支付《施工补充合同》项下工程款的问题。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向五沙居委会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送达地址无误的情况下,五沙居委会拒绝签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一审法院已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向五沙居委会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五沙居委会于2014年5月13日方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五沙居委会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五沙居委会以其进行换届,一审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新班子为由,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诉讼当事人的问题。2012年5月7日,五沙居委会和虹天公司分别作为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施工补充合同》,故五沙居委会和虹天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五沙居委会主张涉案工程由五沙社区209户用户业主集资,属工程款项来源问题,在五沙居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该209户用户委托签订合同并就此情况向虹天公司披露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209户用户业主并非《施工补充合同》的相对方,五沙居委会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五沙居委会应否向虹天公司支付《施工补充合同》项下工程款的问题。五沙居委会主张虹天公司并未进行涉案工程,双方之间只是存在五沙固化宅基地三村片区一期工程永久用电安装工程。但五沙居委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其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了新电房与旧电房的位置不一致,而电房位置的变化势必导致电源接入点的改变;《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五沙居委会虽未盖章确认,但供电部门已在验收单位上盖章确认,五沙居委会亦确认新电房已通电,表明《施工补充合同》已施工完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上述证据都表明虹天公司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故五沙居委会亦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鉴于双方在履行2010年9月2日《永久用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五沙居委会亦是未经书面结算,即按合同约定向虹天公司支付工程款,表明双方同意以合同约定工程款作为最终结算价格,故一、二审判决依据《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判令五沙居委会支付127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并无明显不当。五沙居委会请求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五沙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施 适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 ()
书 记 员 许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