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1428号
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
被告: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
被告: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职务: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妮,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泮塘五约新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佳,职务:社长。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自编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国佳,职务: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青,女,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权,男,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美公司)与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雨公司)、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公司)、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柏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五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泮塘合作社)、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盈富服务部)、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火灾事故及责任认定: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起火部位为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三仓库东墙货架区,火灾原因为电源线路(单股铜导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火灾烧损、烧毁仓库内货物一批。睿力公司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2019年8月6日,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二、涉案房屋情况:泮塘合作社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光电园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人。盈富服务部是涉案房屋出租人。2009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载明,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1、J3栋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原告是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1栋三楼的承租人。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是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的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用于办公、生产用途,但没有明确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各自承租的具体位置。
三、财产损失评估:泮塘合作社申请法院对原告的损失重新进行评估。2020年12月28日,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评估原告主张的受损财产价格为148843.19元。泮塘合作社支付了鉴定费28275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六被告赔偿2753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三仓库东墙货架区发生火灾。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电源线路(单股铜导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关于原告损失的承责主体问题。泮塘合作社作为产权人,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交由盈富服务部出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盈富服务部将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出租给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租赁双方应共同对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光电园公司作为物管公司,负有监管责任。对于火灾的发生,租赁双方和物管公司均存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起火楼层为自编J3栋三楼,三名承租人不能举证各自承租自编J3栋三楼的具体位置,故三名承租人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承责主体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本院酌定承租人共同承担70%的责任,出租人承担20%的责任、物管公司承担10%的责任。原告的财产损失经评估为148843.19元,由承租人共同赔偿104190.23元(148843.19元×70%),出租人赔偿29768.64元(148843.19元×20%),物管公司赔偿14884.32元(148843.19元×10%)。至于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原告单方委托所产生的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委托评估所产生的鉴定费28275元,由承责主体按责任比例承担并返还给泮塘合作社。即承租人共同承担19792.5元(28275元×70%),出租人承担5655元(28275元×20%),物管公司承担2827.5元(28275元×10%)。三承租人辩称租用的场地存在漏水的情况、原告货物是因水浸造成的损毁,货物均有塑料包装膜,原告及时更换外包装可减少损失,场地出租人、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04190.2元及利息,利息以104190.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赔偿29768.64元及利息,利息以29768.64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赔偿14884.32元及利息,利息以14884.3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0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负担292元,被告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元。
评估费28275元,由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792.5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负担5655元,被告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27.5元,并各自返还给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五经济合作社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细妹
杜炳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