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7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妮,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泮塘五约新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佳。
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自编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国佳。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洛楠,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13-21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业。
上诉人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公司)、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雨公司)、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美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五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泮塘合作社)、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盈富服务部)、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睿力公司、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睿力公司对陆美公司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14884.32元及利息(以14884.32元为本金,按LPR计算,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至还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上诉之日为1004.6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陆美公司负担。小计:15489.01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睿力公司、虹雨公司、睿柏公司无法证明各自承租范围,从而要求睿力公司、虹雨公司、睿柏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地点应以《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复核决定书》认定的地点为准,即起火地点为睿力公司范围内,虹雨公司、睿柏公司依法无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应予以纠正。二、陆美公司的货物损失是消防部门紧急避险造成的,而且陆美公司自身过错造成并扩大了损失,睿力公司对此没有过错,虹雨公司、睿柏公司也是受害人,不应对陆美公司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陆美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合法有效,依法应驳回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的上诉请求。2.该案件自起诉后,历时1年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一审已经提过,属于重复提出,存在恶意拖延时间。本案中,陆美公司已经是受害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的上诉请求。
泮塘合作社、盈富服务部答辩称,1.不同意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2.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的上诉没有证据和事实予以支持。
光电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意见。
陆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泮塘合作社、盈富服务部、光电园公司赔偿2753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泮塘合作社、盈富服务部、光电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火灾事故及责任认定: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起火部位为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三仓库东墙货架区,火灾原因为电源线路(单股铜导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火灾烧损、烧毁仓库内货物一批。睿力公司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2019年8月6日,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二、涉案房屋情况:泮塘合作社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光电园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人。盈富服务部是涉案房屋出租人。2009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载明,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1、J3栋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陆美公司是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的承租人。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是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的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用于办公、生产用途,但没有明确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各自承租的具体位置。
三、财产损失评估:泮塘合作社申请法院对陆美公司的损失重新进行评估。2020年12月28日,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评估陆美公司主张的受损财产价格为148843.19元。泮塘合作社支付了鉴定费282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三仓库东墙货架区发生火灾。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电源线路(单股铜导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关于陆美公司损失的承责主体问题。泮塘合作社作为产权人,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交由盈富服务部出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盈富服务部将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出租给虹雨公司、睿力公司、睿柏公司,租赁双方应共同对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光电园公司作为物管公司,负有监管责任。对于火灾的发生,租赁双方和物管公司均存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起火楼层为自编J3栋三楼,三名承租人不能举证各自承租自编J3栋三楼的具体位置,故三名承租人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承责主体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一审法院酌定承租人共同承担70%的责任,出租人承担20%的责任、物管公司承担10%的责任。陆美公司的财产损失经评估为148843.19元,由承租人共同赔偿104190.23元(148843.19元×70%),出租人赔偿29768.64元(148843.19元×20%),物管公司赔偿14884.32元(148843.19元×10%)。至于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陆美公司单方委托所产生的鉴定费由陆美公司自行承担。法院委托评估所产生的鉴定费28275元,由承责主体按责任比例承担并返还给泮塘合作社。即承租人共同承担19792.5元(28275元×70%),出租人承担5655元(28275元×20%),物管公司承担2827.5元(28275元×10%)。三承租人辩称租用的场地存在漏水的情况、陆美公司货物是因水浸造成的损毁,货物均有塑料包装膜,陆美公司及时更换外包装可减少损失,场地出租人、陆美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04190.2元及利息,利息以104190.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二、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赔偿29768.64元及利息,利息以29768.64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三、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赔偿14884.32元及利息,利息以14884.3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四、驳回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广州陆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0元,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负担292元,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元。评估费28275元,由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792.5元,广州市荔湾区盈富租赁服务部负担5655元,广州光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27.5元,并各自返还给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五经济合作社。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虹雨公司、睿柏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对各方责任的划分及对陆美公司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虹雨公司、睿柏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地点为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三的仓库东墙,鉴于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均是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的承租人,且涉案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各自承租的具体位置,故一审法院认定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对涉案火灾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上诉主张涉案火灾起火范围仅属于睿力公司的承租范围,不属于虹雨公司与睿柏公司的承租范围,虹雨公司、睿柏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承责比例与损失认定。若无涉案火灾,消防部门无需开展消防救助,陆美公司的货物亦不会因此受损,故陆美公司的货物受损与涉案火灾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结合各承责主体的过错及原因力,酌定认定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对陆美公司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陆美公司的损失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涉案评估报告,一审法院结合评估报告认定陆美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上诉主张陆美公司的货物损失是陆美公司自身过错造成并扩大了损失,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故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由睿力公司承担10%的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被告光电园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虹雨公司、睿柏公司、睿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上诉人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睿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睿柏光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安安
李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