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富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183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富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富港路2号中山富元四季青服装城首层20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2242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一(仅作写字楼功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71077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申请人:***,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3-227号自编J3栋三楼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富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1839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52000元的财产。由于冻结银行存款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2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18396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2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富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富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839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2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