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1843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天涯楼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20487。 法定代表人:方创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耀,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1)号自编负二楼03自编之五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150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厚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基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耀、***,被告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厚普公司立即**工程款8321751.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321751.8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之日);2.被告厚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5000元及担保费用5105.19元;3.被告基础公司、环保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日,***和厚普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厚普公司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新联二村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土方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约定了工程内容、计量方式、计价及付款方式等,工程总价暂定为14250000元。2019年底***完成土方施工,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7日经过多轮交涉(包括电话、微信联系及发送相关文件)完成了结算,***按厚普公司的要求将《***班组结算清单》(其中填土方量为311500立方、合同外价款为735482.50元)签名、按手印后按厚普公司员工申露提供的地址邮寄给了厚普公司。***完成土方工程量为311500立方,总价款为14796250元。另外,根据厚普公司要求出借压路机,垫付钢板费用以及中转费、洒水车费等(为《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外费用),合计厚普公司需支付***合同外价款为735482.50元。***指定第三方东莞市兴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及合同外价款,截止起诉之日厚普公司己支付完毕合同外价款735482.50元及合同内工程款6474498.17元(合计支付7209980.67元),至今尚欠***工程款8321751.83元。上述工程欠款***数次催要无果,三次致函厚普公司后才复函认可***的土方工程,但依然找借口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基础公司是本土方工程的总承包人,环保公司是本土方工程的发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基础公司、环保公司应对厚普公司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厚普公司辩称,一、***实际完成的土方工程量为案涉工程A区169498立方米、B区54745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47.5元计算,有待结算给***的合同内土方工程款为10651542.5元,合同外的工程款为735482.50元,前述工程款总额扣减厚普公司此前已支付的合同内土方工程款7209980.67元,剩余待付工程款为4177044.33元。***主张未付工程款为8321751.83元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包含A、B两个施工区域。厚普公司将该两个区域同时交给***施工班组及案外人***、***施工班组(以下简称***班组)进行施工。在施工之初,厚普公司综合考虑到***班组的土方工程单价为47.5元/立方米,比***班组43元/立方米的单价高出10%以上,且***班组施工组织能力方面亦不及***班组,故将A区、B区中更多的土方施工任务交由***班组完成。***、***两个班组施工完毕后,厚普公司对两班组各自在A区、B区的土方工程量进行了统计,***班组则根据厚普公司统计结果及时确认了工程量并与厚普公司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而***则因为个人原因不予确认厚普公司统计的土方工程量,导致结算工作搁置。根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以业主单位环保公司确认的A、B区土方工程量为基数,扣除***班组于A、B区的土方工程量后得出的即为***于案涉A、B区土方的工程量。无论***是否确认,厚普公司所核定的***于案涉A、B区土方工程量的合法有效性毋庸置疑。又根据业主单位环保公司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的《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环保公司目前认可的A区土方工程总量为444310.85立方米,在扣减厚普公司已确认的***班组于A区土方工程量274812立方米后,***于A区的土方工程量为169498立方米。依据《结算审计报告》,环保公司目前认可的B区土方工程量为100833.89立方米,扣减厚普公司已确认的***班组于B区的土方工程量46088立方米后,***于B区的土方工程量为54745立方米。将上述***于A、B区的土方工程量加总计算,为224243立方米。如按照厚普公司与***签订的《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每立方米土方工程47.5元的单价计算,***就案涉A、B区土方工程可收取的合同内土方工程总价款最多为10651542.5元,而非其主张的14796250元。以***可收取的合同内土方工程款10651542.5元及合同外工程款735482.50**和11387025元减去厚普公司已支付的合同内工程款7209980.67元,则剩余待付的合同内及合同外的工程款共计为4177044.33元,显然不是***所诉请的8321751.83元。二、截止于***起诉之日,业主单位环保公司核定支付的整个项目工程款进度约为76.16%,故目前厚普公司充其量仅需按照合同内总工程价款10651542.5元的76.16%向***支付未付进度款902234.10元,剩余合同内工程款以及合同外工程款因未满足支付条件,厚普公司暂无需支付。根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厚普公司向***支付土方工程款的进度需按照业主单位环保公司就整个热力电厂二期项目支付工程款的进度确定。目前除了到期应付合同内土方工程进度款902234.10元外,剩余的合同内及合同外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故目前***无权***公司主张合同内工程进度款902234.10**外的任何款项。三、厚普公司并无拖延结算工程款的意思及行为,造成目前尚未结算的后果不应归咎***公司,因此厚普公司无需向***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根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的约定,***办理案涉A、B区土方工程款结算需要***公司提交有效的施工记录,否则厚普公司有权按照所实际掌握的情况予以结算,且***不得提出异议。由于***一直不能提供有效施工记录,从而影响了结算进度。在***不能提供有效施工记录的前提下,厚普公司为不影响工程结算,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并结合***班组与***班组于A、B区施工范围的划分情况,环保公司委托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中确认的A、B区土方总工程量,以及已结算给***班组的A、B区土方工程量,核定了需向***结算的A、B区土方工程量。***对厚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资料所确定的***于案涉A、B区土方工程量并不认可,可见并非厚普公司不予结算或拖延结算,反而是***不确认厚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核定的结算成果,由此才造成双方未能完成工程款结算手续及进度款支付手续。另外,如果业主环保公司认可的A、B区土石方工程量发生变化,将影响厚普公司向***结算的A、B区土方工程量。而事实上,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厚普公司已获知业主单位环保公司将安排对案涉A、B区土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二次审核,故不排除环保公司目前依据《结算审核报告》确认的A、B区的土方总工程量于将来发生变动,相应地,也不能排除厚普公司拟向***结算的A、B区土方工程量发生变动,该实际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厚普公司与***就A、B区土方工程量及价款作出最终结算。综上,假定业主单位环保公司委托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暂定的A、B区土方工程量不再发生变化,厚普公司充其量只需再向***支付A、B区合同内及合同外的土方工程款4177044.33元,且现阶段只需支付合同内的土方工程进度款902234.10元,余款(包括合同内及合同外工程款)因尚不满足向***支付的条件,故***暂无权主张。此外,因厚普公司并无拖延结算、付款的违约金行为,故不应承担向***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另补充,不同意***主张的利息,案涉工程未结算的原因在于***,付款单位并未全部将工程款支付给基础公司,也没有全部支付给厚普公司,现阶段厚普公司也没有义务向***全额支付工程款。 被告基础公司辩称,一、基础公司与***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对基础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基础公司仅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无论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基础公司都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申请冻结基础公司财产8508644.51元没有任何依据,已严重影响基础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基础公司对此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依上述答辩意见,***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基础公司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向基础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其申请冻结基础公司财产没有任何的依据。 被告环保公司辩称,环保公司与***、厚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环保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基础公司支付进度款及其他款项,不存在欠付基础公司工程价款的情形,***主张由环保公司对厚普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基于***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环保公司主张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2016),***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有未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款从而欠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环保公司主张连带支付责任,其应当按合同顺位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环保公司就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进行招标,该工程由基础公司中标。 2019年3月20日,环保公司(发包人)和基础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新联二村;工程内容本工程红线往外1.0米均属于施工区域,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土地交付情况,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临时用地、场外施工道路按设计图纸或相关文件另行明确);其中A区采用真空联合超载预压方案,B、C、D区采用堆载预压方案。……工程规模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村范围内……场地由A、B、C、D地块区域组成,占地面积分别约7.42万㎡、2.23万㎡、1.92万㎡、3.01万㎡,二期工程及周边建设用地总计约为14.58万㎡,位置关系详见《场地平面关系及周边环境图》。五、合同价款。暂定含税合同总价15912.028655万元。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包干、以费率和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措施费包干,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见附件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81.1.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81.1.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建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支付方式:A、支付方式:根据形象进度,按实计量,按月支付。B、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b1、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月工程款=当月完成工程造价×80%-当月应扣款。b2、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造价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C、当本合同内容履行完成时,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8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85%:如本工程按区域分步实施,则该区域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区域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85%;D、经发包人审核办理内部结算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的90%。E、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暂停超过一年的,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0%。F、本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业主、设计、监理、监(检)测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若出具的沉降监测评估报告显示未满足设计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至整改合格方可验收并予以支付工程款,经发包人审核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后(需相关证明资料,报批手续齐全),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7%;若整改无效或无法整改,承包人有权在剩余款项中扣除因无法整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费用。G、质保金支付:剩余3%作为质保金扣留,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视质保情况支付质保金。其质保情况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发包人组织的设计、监理、监(检)测等相关单位进行沉降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已满足设计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其质保金予以支付;若评估报告显示不满足设计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予以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整改无效或无法整改,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质保金。H、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按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本项目最终结算以广州市财政局审定或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并按支付条款约定支付。……85.最终清算款。……(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工程质量保修期且缺陷责任期期满,并取得业主工程质量保修确认相关资料后,按工程款支付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等。环保公司已向基础公司支付至初审造价款的88%,基础公司对待环保公司内部结算后再支付至90%无异议。 2019年7月3日,***(乙方、承包方)与厚普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二)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新联二村。第四条工程价款。(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方式办理:1.工程内容:乙方需提供一类土,乙方自行找点挖、运,包夜间施工照明,平整至甲方要求的标高、外围关系协调等一切与土方工程相关的工作。乙方负责人工、机械、机械用油、工人食宿、赶工、停工、误工等一切费用。负责协调政府、当地村民等关系,因以上关系发生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万元。乙方负责土方运输道路填筑、维修,负责路面的清洁和扬尘。甲方负责场内洗车槽建设,码头洗车槽由乙方负责。2.计量方式:按双方联测的数据计算压实方量计量;沉降方量按实际测量的沉降数据计算并且需通过业主和监理单位的认可,该沉降方量不能超过甲方与业主的结算方量。沉降板由乙方负责制作和埋设。3.工程单价:47.5元/立方,含13%机械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补5个税点,按实方计量(包挖机、包推、包碾压),(分层50CM碾压)。4.工程总价:本合同土方工程量暂定为300000立方米。总价暂定为14250000元。5.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无法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扣减乙方工程量,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做好已完工程量的确认,让出场地,清退设备人员,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不限于工期罚款、误工费)。(二)工程价款结算:1.进度款及结算按甲方收取业主土方进度款的比例及收款时问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第五条双方责任。(二)乙方责任。6.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不得大于甲方与业主的工程量。……9.结算时乙方需提交一份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及工程量统计表交甲方审核,若无有效施工记录,甲方有权按甲方掌握实际情况予以结算,乙方不得有异议。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约定。厚普公司确认工程单价为47.5元每立方米。 2021年8月9日,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四、审核情况说明(二)工程计量计价。(1)A区工程量增减情况:1、堆载土料(外购土)……审核工程量为444310.85m³……(2)B区工程量增减情况:1、土料(外购土和建筑废料)……审核外购土工程量为100833.89m³。……五、审核结果。送审造价164882919.52元,审定造价142929741.71元。***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认为该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土方量是真实的。基础公司和环保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认为该证据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结算初审,环保公司会继续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 *****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底6月初,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中旬,完工后当场交付,厚普公司验收后从事下一步桩基础工程。厚普公司对上述时间无异议。 ***的财务***和厚普公司员工申露进行微信沟通。2020年11月23日,***向申露发送《***班组2020.11.23.xls》,载明***班组结算清单,广州市热电二期工程,名称(1)合同内1.中砂,11310立方米,单价¥195,合计¥2205450,税率13%;2.石粉,6255立方米,单价¥105,合计¥656775,税率13%;3.砖渣,1830立方米,单价¥50,合计¥91500,税率13%;4.土方(暂定量)A区206500+B区105000,311500立方米,单价¥47.50,合计¥14796250,按合同含税;上述小计¥17749975。(2)合同外1.机械费,137.64台班,单价¥1900,合计¥261516;2.中转费,9330立方米,单价¥14,合计¥130620;3.洒水车费,4台班,单价¥1900,合计¥7600;4.钢板(400*150*18),32块,单价¥3500,合计¥112000;5.剥离土,37000㎡,单价¥6,合计¥222000;上述小计¥733736。以上合计(1)+(2)为¥18483711。***:“你看看,这个”,申露:“好的,我对完后联系您”。……2020年12月24日,申露:“剥离土和土方,我没有核对”“我不知道要怎么对,没有单”“要领导审核”“我都不知道要怎么核对”“你先把你的量签字给我吧”,***:“行,我这边叫人联系你们公司的人,和你确认那个剥离土和土方”……2020年12月28日,***:“剥离土和土方,你需要你们哪个部门去确认这个数。我叫人找你对”,申露:“目前我也不知道。有问题我们这边会找你的。我先按你的数报上去”,***向申露发送《***班组2020.12.28.xls》,载明的土方数据与此前发送的《***班组2020.11.23.xls》记载一致。***:“有问题及时和我说,我这边再去修改”,申露:“好的”。2021年1月4日,申露:“南沙电厂软基础处理工程,提交结算申请,签字并**给我。这周就要”,***:“有没说,要找你们哪个领导签名”,申露:“你把你们的结算签了名给我就好”,***:“好”,申露:“我们这边要内部走完流程才能给你们签”,***:“嗯”。2021年1月5日,***发送图片并称:“你看看数据,我们打印出来是这样的”“应该不用我们签名。直接邮寄给你们走流程吧”,申露:“这个不是我们的吗?”,***“事(是)。你们给我们的。然后数据和我们的是对上了。我不是要给这个表格你,让你去走流程?”***再次发送图片,显示***班组结算清单,广州市热电二期工程,土方数据与此前发送文件记载的一致,(2)合同外小计为735482.50元。***:“还是,你的意思是我们把这个表格,签名了”“然后邮寄给你”“你看看是哪个表格”,申露:“对呀。这个不是简单的多”……2021年1月7日,***:“我的资料收到没”,申露:“收到了”,***:“怎么样”,申露:“没有问题”。2021年1月25日,***:“我听说,老关他们都确认好了。怎么我们这边那么久的”,申露:“材料好了”“机械和土方还没好,你的”“他的土方去年打折付完了”,***:“那么我们这边,你们今年什么方案”,申露:“你们愿意打折嘛”,***:“根据什么标准打折”,申露:“差不多是7折左右”。厚普公司*****为***的配偶,申露所述的“没有问题”是指***提交了纸质结算文件,该结算文件形式没有问题,对于案涉工程的土方工程量双方一直在核对数量。厚普公司**申露的工作职责为整理资料。 ***和厚普公司资料员***进行微信沟通。2021年8月29日,***:“你那是说签名的,都签名没?”***:“这个你要问下申露。他们部门是负责这些付款的”,***:“就是你已经跟我确认好材料,机械,剥离土这些数,没问题了,然后发给**(露)他们走后面的付款流程了对吗?**”,***:“是的”,***:“对完数那些资料,你们是不是都会签名确认的啊?”***:“我这边是确认了。其他领导确认没有我不知道。我只是做资料的”,***:“就是你签名确认了对吧”,***:“是的”。 2021年6月26日,******公司发出《关于申请对已完成的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工程款支付的函》,载明“厚普公司:……我方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已按要求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土方工程。按双方联测的数据通过三角网法计算,其中完成A区土方206500立方,完成B区105000立方,合计完成总土方311500立方,工程价款为14796250元。另外,我方完成合同外价款735482.50元。两项合计总价款1553173.50元。工程完工后我方将上述结算通过微信形式发送给了贵公司。2019年8月27日,贵公司支付我方第一笔工程款638995.50元,至今一共才支付7209980.67元,因此贵公司尚欠我方8321751.83元……” 2021年7月12日,******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支付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款的函》,载明厚普公司已收到其于2021年6月26日发出的函件,但未作回应,视厚普公司默认尚欠8321751.83元,现其***公司正式致函,请厚普公司收函后向其支付上述所欠款项。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发出《关于即刻支付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款的函》,载明厚普公司已收到其于2021年6月26日、7月12日发出的函件,但未作回应,请厚普公司收函后即刻向其**上述所欠款项。 2021年7月26日,厚普公司向***发出《关于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同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土方工程款的复函》,载明:“你单方面要求我司即刻支付8321751.83元,没有依据,我司不予以认可。针对本项目,目前双方还没有办理最终结算,具体最终结算金额,需要你司提供如下结算材料过来厚普公司核对:1、合同,2、材料送货单,3、土方回填施工记录,4、土方分层回填完成测量成果,5、土方达到设计标高测量终值记录,6、土方全部完成回填、沉降完成达到设计沉降标高的分部验收记录;上述结算所必须的过程结果资料是你们结算的必要条件,我们已经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5月15日先后分别通知你提供上述结算资料,但是你一直没有提供,从而造成双方无法对数结算;如果你实际无法提供上述结算资料的话,我们无法接受你提出的832万元结算尾款要求,根据我们掌握的有关资料和同行惯例,我们初步核算出来你的结算尾款为350万元……备注:上述结算资料你需要携带原件过来对数。” 2021年8月6日,******公司发出《关于对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函的回复》,对厚普公司发出的函回复:“一、2020年8月,我方已经将《***班组结算清单》发送给你公司并要求结算,但你公司故意拖延不予回应和不予结算。……你公司失去对我方提交的结算提出异议的时效,你公司已经默认了《***班组结算清单》的结算。二、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进度款及结算按甲方收取业主土方进度款的比例及收款时间付款”,这也是你公司的承诺,但你公司明显违反此承诺,未按相应比例、时间结算和付款。三、你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的6项结算资料不符合上述双方事前对结算的约定。我方是个人带领的实际施工班组,只负责“提供填土,自行找点挖、运,包夜间施工照明,平整至甲方的要求的标高、外围关系协调’,即主要是负责提供填土、施工机械和人工,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没有相应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2021年8月19日,厚普公司向***发出《***在热电厂二期结算审核价通知》,载明:“一、你2021-8-6日复函提到热电厂二期工程结算尾款8321751.83元与咱们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严重不符,我司多次表达了拒绝你按照送货的松方计量结算量……二、经过我司对施工过程详细的统计和计算,经过监理单位审核、经过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经过业主广州环投公司审批,您在整个电厂二期工地压实后、沉降后并获得成果验收的土方总量为224243立方米,其中A区为169498立方米,B区为54745立方米,套合同单价47.5元/方,土方结算总价为10651542.5元,结算审核审批价比你申报的14796250元,最终核减了4144707.5元。三、望你收此文之日起30日之内,带领熟悉土方工程计量、熟悉合同结算的造价工程师过来我司对数确认最后尾款,并准备材料发票,于近期业主等国企支付结算款到我们厚普公司后,我们第一时间拨付属于你的结算尾款给你。” 为证明合同内完成土方工程量情况,***提交其自行测量计算的数据,载明A区总方量为256857.17㎡、扣减后土方量为216179.17㎡,B区总方量为105551.30㎡、扣减后土方量为101328.50㎡。***另提交《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6.967m*34673=241566.8立方米,石粉、砂、砖渣方量=11460+29218=40678立方米,总土方量=241566.8-40678=200888.8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5.374m*19478=104674.8立方米,总土方量=104674.8-4222.8=100452立方米。其上“广东厚普”处均有“***”的签名,***班组处均有“***2020年4月25日”的签名。*****上述“***”是厚普公司的测量人员,是该人本人所签。厚普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确认该司有技术人员叫***,但上述“***”不是该司人员所签。 为证明***和案涉工程A区、B区土方工程另一施工班组***、***班组的施工范围,厚普公司提交A区施工面积划分、B区施工面积划分。A区施工面积划分载明***28242㎡、***41683㎡。B区施工面积划分载明***11195㎡、***11161㎡。其上***班组处签名均为空白。***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不认可该数据。 厚普公司提交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6.662m*41683=277692.1立方米,石粉、砂、砖渣方量=9095.5+13132+3974.4=26201.9立方米,总土方量=277692.1-26201.9=251490.2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5.760m*11161=64287.36立方米,砂方量=11161*0.6=6696.600立方米,总土方量=64287.36-6696.600=57590.760立方米。其上“广东厚普”处均有“***2020.1.10”的签名,“***班组”处均有“***”的签名。厚普公司提交《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填土结算表》两张,均载明供应商***,编制日期2020年1月19日,开工、完工时间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其中项目A区填土274812m³,单价43,总价11816916;B区填土46088m³,单价43,总价1981784,审核***。厚普公司另提交其认为***土石方量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其中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6.662m*28242=188148.20立方米,石粉、砖渣方量=17412.7+11806=29218.70立方米,总土方量=188148.20-29218.70=158929.50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土方量=5.760m*11195=64483.20立方米,砂方量=11195*0.6=6717.00立方米,总土方量=64483.20-6717.00=57766.2立方米;其上“广东厚普”处有“***2020.1.10”的签名,“***班组”处签名为空白。厚普公司*****是其项目经理。***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 为证明调解情况下,其在让步下达成的土方量都有301200立方米,***提交照片四张和光盘一张。厚普公司对光盘视频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其员工在黑板上罗列的数据是***主张的结算数据,进行罗列是为了应***要求就结算金额进行沟通;对照片不予确认,认为并未协商达成最终一致。 为证明环保公司在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环保公司提交《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显示,2019年4月4日,环保公司为甲方,基础公司为乙方,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丙方,鉴于甲方、乙方签订了《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因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项目已经由甲方授权丙方投资建设(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原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甲方不再享有及承担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等。***认为该协议没有对外效力,与本案无关。基础公司对该协议无异议。 诉讼中,***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不愿意当***和厚普公司的面作证,故在开庭前前往本院**其知晓的相关事宜,其**是厚普公司此前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测量主管),负责现场测量、对***工程量进行现场核算,现已离职,其与***没有关系;***提交的有“***”签名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是其制作,签名虽看上去和其以往签字有些不一样,但确认是其本人所签,当时是厚普公司交代其和资料部的资料主管去现场审核,以其数据为准。***对***的**无异议。厚普公司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的**不予确认,并**厚普公司不止***一个技术人员,涉及结算工程量确认的由项目经理***处理,并申请对***提交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诉讼中,厚普公司委托其员工***到法庭调阅***在本院接受询问的录像视频。经查看,***确认录像视频中人员为***,对录像视频没有意见。 诉讼中,***和厚普公司均确认合同外工程造价为735482.50元,厚普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7209980.67元。 诉讼中,厚普公司申请对***完成的土石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 另外,在案件审理中,根据***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粤0115民初18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厚普公司、基础公司名下价值8508644.51元的等值财产。***为此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不具备案涉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案涉《土方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其有权***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厚普公司对***主张的合同外工程造价款735482.50元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合同内工程造价的认定,***认为其财务***和申露已就结算达成一致,申露在2021年1月7日于微信中回复的“没有问题”,厚普公司主张该没有问题是指结算文件形式没有问题,结合申露于2021年1月25日回复的“机械和土方还没好,你的”,本院对厚普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予以接纳,申露的该回复不能视为双方就***主张土方工程量311500立方米达成一致。厚普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在本院接受询问的人员为***,***亦已向本院确认***提交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中“***”的签名为其所签,故对厚普公司提交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接纳。厚普公司确认***为其技术人员,结合***签名确认的《A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总土方量为200888.8立方米,《B区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载明总土方量为100452立方米,在厚普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定***完成的合同内土石方工程量为301340.8立方米(200888.8+100452),即合同内工程款为14313688元(47.5×301340.8)。厚普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视为其撤回对***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厚普公司已向***支付7209980.67元,故厚普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7839189.83元(14313688+735482.50-7209980.67)。厚普公司未及时向***支付剩余工程款,***主***公司支付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和厚普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中旬完工交付,***主张自2020年2月1日起算利息合理,即利息应以7839189.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主***支付承担担保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基础公司、环保公司的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基础公司与其在本案中存在合同关系,***要求基础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础公司和环保公司尚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基础公司对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亦无异议,现无证据证实环保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故***主张环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39189.8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839189.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1元,由原告***负担4047元、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84元、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万 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