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2773号
上诉人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0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及延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故本案纠纷的性质是基于《家和逸品苑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与上诉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而非涉及不动产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2.《家和逸品苑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已经以书面形式选择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现合同签约地在广州市解放北路899号308室,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涉案材料显示,本案系因《家和逸品苑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款项事宜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与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家和逸品苑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二条的内容显示:“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杨屋二村。”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第二点上诉意见,虽《家和逸品苑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产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无效。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书 记 员  周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