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115民初4607号
原告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固公司)诉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广州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常德,被告南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鸿阳,被告南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南建公司和南鸿公司确认南建公司委托南鸿公司就案涉工程向华固公司邀约招标,华固公司投标并中标,委托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承受,华固公司与南建公司因此签订案涉合同,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系南建公司与华固公司。案涉合同是南建公司与华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华固公司应当在全面考察案涉工程现场环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其应当预见其所主张的设计变更情况,华固公司对设计欠缺存在过错。华固公司主张的变更设计及增加工程量未经南建公司签证确认,基于华固公司设计欠缺导致工程量变更,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并不构成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量,案涉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不以任何因素调整,华固公司申请对其主张设计变更导致的增加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不予接纳。鉴于南建公司已经付清固定总价的价款,故华固公司主张南建公司在固定总价范围外支付工程量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南建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华固公司主张南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华固公司(乙方)签订《南沙九王庙项目基坑支护及止水桩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南沙九王庙项目基坑支护及止水桩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方案报批、包方案报科技委审查或专家论证(若需时)、包质监备案、包验收、包周边关系协调、包市场风险、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1、自行设计(乙方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南沙九王庙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和深层搅拌桩止水桩工程的方案,并进行图纸的深化设计。2、具体施工内容:1)基坑支护工程:以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包括相关的补充图、设计变更图等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完成基坑支护工程;2)深层搅拌桩止水桩工程: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完成导沟开挖;成孔,水泥浆制作、压浆、搅拌,泥浆储存设备、废泥浆场内运输、消纳等所有相关工作内容。合同中所描述的承包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乙方应参阅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其他部分,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工作内容,以及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的全部工作。三、工期。1、开工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业主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2、总工期:45个日历天,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竣工……六、合同价、计价方式。1、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705935元,不因任何因素调增。上述价格包括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费或委托设计费(含盖章费用)、方案报科技委审查或专家论证(若需时)、相关报批报验手续费用、周边关系协调费用、所有的工料机费用、临时设施费用、管线处理费、赶工费用、施工风险、基坑支护脚手架搭拆费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物的处理、泥浆清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坑底降水及抽水的措施费用、进行基坑支护时边坡修整费用、各种技术及施工措施费用、自行进行的边坡监测费用、各种材料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及卸车费、施工水电费、场内二次运输、机械进出场费、管线处理费、各种材料性能试验费、检测费、安全措施费、土方开挖及地下室施工期间基坑的检修和维护费、利润等一切费用。不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而调整,本文件未提及的任何费用不再另计。若有漏项的,视为已包含在固定总价,甲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2、现场签证的约定:1)、办理签证,须以甲方确认、下发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签证须经甲方盖章确认,方为有效的签证,否则甲方不予认可。2)、签证范围:设计变更、图纸外增加工程方面的调整可以签证。其他内容一律不予签证,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3)、签证项目原则上不能出现以项、宗为单位;单项工程造价(估算)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签证项目不能以台班或工日为计量单位;可以用图示计算工程量的,不应拆分成材料、人工、机械分项签证,无设计变更图者,需在签证单或者其附件中提供详细变更图,此图需经甲方确认。4)、图纸清单漏项的或本合同约定不给予签证者,不予以办理签证,即使办理了签证在结算时也将不被认可。5)、设计变更发生,但原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6)、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7)、签证时效: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八、双方现场代表:1、甲方授权吴寿康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2、乙方委派邓广湘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签约后,华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委托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并由华固公司进行施工。 2019年5月16日,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建公司。南鸿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方,南建公司系案涉工程总承包方。南鸿公司与南建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南建公司委托南鸿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邀约招标,且在招标前已经向华固公司披露委托关系,华固公司中标并与南建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华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于庭审中得知上述委托关系。南鸿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同意南建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华固公司,三方在庭审中确认三方同意由南建公司与华固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确认法律上由南建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华固公司,确认案涉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在内容上除工期外基本一致;确认工期以案涉合同确定的工期45个日历天为准;确认华固公司已收取工程款705935元;确认华固公司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确认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工程;确认案涉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2日开工,于2016年8月1日完工。华固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1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双方对变更增加工程量存在争议,未办理结算;两被告则认为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南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付清全部工程款。 华固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因南沙水利部门不同意A-D段进行放坡开挖,要改为垂直开挖、直立式支护,钢筋土钉改为钢化管土钉;实际施工的地面标高比原方案高了1-2米,地下室底板厚度增加;基坑周长增加60多米,基础桩位、基坑用地红线图有所调整,案涉工程设计和施工进行调整。两被告不确认华固公司上述陈述。华固公司主张其将上述设计和施工变更告知南鸿公司,南鸿公司员工王鹏飞在变更设计图上签名,并提供变更设计图复印件予以佐证,两被告对此均不予确认,对变更设计图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华固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主张的施工变更未取得相应签证。华固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所主张的设计和施工变更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两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如果存在设计和施工变更也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 华固公司为证明两被告同意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图和专家意见,对基坑北面7、8、9、10剖面采用直立式支护,砂层和淤泥层中钢筋土钉改为进行钢化管土钉等方案施工,增加施工难度和工程量,两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工程监理例会纪要》,其中2016年3月14日的《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的上周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载明“基坑北面一层钢花管、注浆、挂网喷锚施工已完成约70米左右。”下周工作计划载明“计划完成基坑南面排水沟和基坑护栏。计划完成基坑北面和东面七剖面和八剖面处第一层钢花管、注浆、喷锚。”2016年3月28日的《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的下周工作计划载明“完成基坑北面、东面七剖面和八剖面处一、二层钢花管、喷锚。”2016年4月6日的《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的本周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载明“已完成基坑北侧8、9剖面第三层钢花管施工和喷锚,完成7、8剖面一层钢花管和喷锚。”2016年4月12日的《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的本周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载明“完成基坑北侧7、8二层、三层钢花管及喷锚施工。完成南侧、北侧基坑排水沟。”下周工作计划载明“完成基坑北面10剖面二层、三钢花管及喷锚施工和5、6、7喷锚施工。”2016年4月18日的《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的本周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载明“完成基坑西北侧9、10剖面二层钢花管及喷锚施工。完成东面7剖面喷锚施工。”2016年4月25日的《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的下周工作计划载明“完成基坑北面10剖面三层钢花管及喷锚施工。”经质证,两被告对上述《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只是反映钢化管的情况,而且是因为华固公司设计失误导致的,不能因此认为必须要增加工程价款。
驳回原告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原告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健
书记员 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