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家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0114民初10817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家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家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贞 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 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
书 记 员  彭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