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第二建筑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513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两水镇清水坪行政村三社001号2室,身份证号:622621198412043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东路电信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316173450E。 负责人:**。 被告:陇南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西关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92567169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陇南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陇南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云  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