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513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两水镇清水坪行政村三社001号2室,身份证号:622621198412043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东路电信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316173450E。
负责人:**。
被告:陇南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西关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92567169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陇南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陇南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云 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