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荣进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9896号
原告:广州荣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华新村北33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PFC26。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恒,系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中景三街6号26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37366A。
法定代表人:王信源。
被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广州市玉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岐山路880号A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301130C。
原告广州荣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玉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荣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玉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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