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王信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6758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涛、黄蕉英,均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王信源。
被告:王信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华源建设有限公司、王信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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