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3158号
申请人:***电气(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海,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何某1。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33。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9X。
申请人***电气(广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所有的价值324995.8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所有的价值324995.8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利宝
审判员 王 观
审判员 程 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慧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