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457号
原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63287J。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阳,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0628C。
负责人:郭某。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2496233Q。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协堂,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钊,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诗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