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457号
原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63287J。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阳,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0628C。
负责人:郭某。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2496233Q。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协堂,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钊,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诗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