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685号
申请人: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5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163448Q。
负责人:任求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恩,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兴路十三街2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2496233Q。
负责人:何琼。
被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19365)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5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晓曼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