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恢1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杜新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协堂,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钊,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吉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茂林,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损失1596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8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仅口头申报暂无履行能力。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温茂林存款2796.46元,扣减执行费50元后,余款2746.46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二、于2021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温茂林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该房产为集体建设用地且在中山市外,故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温茂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恢1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 萌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张炜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林佳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恢1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杜新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协堂,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钊,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吉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茂林,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损失1596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8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仅口头申报暂无履行能力。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温茂林存款2796.46元,扣减执行费50元后,余款2746.46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二、于2021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温茂林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该房产为集体建设用地且在中山市外,故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温茂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恢1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 萌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张炜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