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某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943号
原告: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5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163448Q。
负责人:任求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恩,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兴路十三街2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2496233Q。
负责人:何琼。
被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2元,财产保全费1096元,合计2398元,由原告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黄晓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