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翁×××××××××××。
委托代理人:钟红涛,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世纪新城雅逸一街8幢301房。
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新城农贸市场)首层01号商铺。
负责人:何敏平。
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社区×民委员会同兴路十三街2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何琼,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的535、532、533、537、536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3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4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6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2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5号},查封金额为69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1×××××××××××××501);3、查封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或其他等值的财产,上述2、3项查封金额为30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021年1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1月2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变更后的财产保全提请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的535、532、533、537、536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3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4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6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2号、粤(2016)曲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55号}。查封金额为69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1×××××××××××××501)。
三、查封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上述二、三项查封金额为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以上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廖新娇
审 判 员 黎斯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古应雄
书 记 员 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