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5926号之一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兴路十三街2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逸璟南路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5.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46元,由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