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4019号
申请人深圳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枫树街1-1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6328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沿河西二号院2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0628C。
负责人***。
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兴路十三街2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2496233Q。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4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66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