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与某某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3执2457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住所地:开平市百合镇茅冈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04954584Y。
经营者:周泽秀,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
被执行人:杨庆雄,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区人,住广东省电白区电城镇。
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中间岭村(东北面325线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6964428268。
法定代表人:李碧波。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与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78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脚手架:914型架246个、2198型拉杆332副、1928型拉杆1189副、780型上托2833支、230型连接肖564支给原告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二、被告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脚手架超期使用费261233.50元给原告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三、驳回原告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37元(已由原告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预交),由原告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负担5755元,被告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82元。原告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082元。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进行查询,并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庆雄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以265052.50元为限作额度冻结,截至2019年12月30日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439.53元,对被执行人杨庆雄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截至2019年9月5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63.37元,对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以265052.50元为限作额度冻结,截至2019年12月30日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68.83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庆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共1489.51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83元,上述款项合计共1758.34元,扣除执行费1758.34元。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委托广东省电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庆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9月20日反馈被执行人杨庆雄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本案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返还物。另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脚手架:914型架246个、2198型拉杆332副、1928型拉杆1189副、780型上托2833支、230型连接肖564支、脚手架超期使用费261233.50元未付。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要求申请执行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表示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开平市百合镇优腾脚手架厂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庆雄、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83执2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徒有劲
人民陪审员 邝 明 巧
人民陪审员 余 春 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海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