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823民初33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
被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基公司),所在地:遂溪县遂城镇中间岭村(东北面325线西)。
法定代表人:李碧波。
原告**诉被告皇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皇基公司签定的聘用协议书期限是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一直不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返还二级建造师证书原件,不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现在该公司已无人办公,办公电话已注销,联系不上法人代表。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⒈解除聘用劳动关系。⒉归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号:粤244151552259)。⒊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注册变更迁出手续。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⒈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皇基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书》1份;证实:原告**与被告皇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⒉被告皇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证实:被告皇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身份。⒊原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⒋2018年11月9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被告皇基公司资质证书被撤回,没法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被告皇基公司既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过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皇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皇基公司因业务需要,聘用原告**从事兼职二级建造师工作,原、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皇基公司使用原告**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专业:建筑工程),以用于被告皇基公司办理建筑资质、工程投标、工程项目挂靠,期限为三年,从原告**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成功注册或转注册到被告皇基公司之日起满三周年止,聘用协议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在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皇基公司可优先考虑续聘原告**,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被告皇基公司必须配合原告**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被告皇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助办理,并完整无误退还原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被告皇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退还。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并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成功注册后,原告**依约将注册证书和建造师证原件交给被告皇基公司保管。
另查明: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协议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继续聘用手续。2019年4月16日,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皇基公司签订合同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为原告**办理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注册变更迁出手续,但被告皇基公司至今尚未依《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书号为粤244151552259)归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皇基公司依据《聘用协议书》而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证书号为粤244151552259),但协议期满后因被告皇基公司未依约归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致使原告诉诸本院,故原、被告产生的纠纷应属合同纠纷。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皇基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依法成立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原告**的聘用期满、双方没有继续续聘的情况下,被告皇基公司应完整无误退还原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归还。原告**在签订《聘用协议书》后依约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证书号为粤244151552259)交给被告皇基公司保管,现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协议期限届满,原告**主张被告皇基公司归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书号为粤244151552259)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和“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注册变更迁出手续”的诉讼请求。经查:2019年4月16日,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皇基公司已经签订合同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为原告**办理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注册变更迁出手续。因此,原告**该二项请求双方已协商处理、并已实现,本院在本案中对该二项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告皇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书号为粤244151552259)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10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爱春
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
人民陪审员  周登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