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23民初263号
原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遂溪县************线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姗,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遂溪县************线西。
法定代表人:潘某1。
第三人:杨庆雄,男,1985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庆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566.04元,减半收取即受理费53283.02元,由原告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健雄
审 判 员  王月波
人民陪审员  袁美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惠敏
书 记 员  陆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