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执5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间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碧波。
被执行人杨庆雄,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白电县。
被执行人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间岭村。
法定代表人:潘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庆雄、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庆雄、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戈
执行员  刘岗
执行员  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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