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执2965号
执行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间岭村(东北面325线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汉族。
关于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受理费一案,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8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82元。因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22日、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合计492.63元,其中50元缴纳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剩余442.63元缴纳案件受理费。
三、2021年6月23日委托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及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3执29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