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342号
原告: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西路83号三楼312房。
法定代表人:马敏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2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长睿公司)诉被告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集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集贤公司向长睿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14058.8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以合同总金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2019年3月15日暂计为14445.90元);2、判令集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3年6月10日,集贤公司与广州xxx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白云堡公司)签订《xx智能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就白x公司白x豪苑高层住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达成合约。项目合同书约定,集贤公司承包白云堡住宅楼及公建配套项目自编A、B、C栋的智能化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xxx内,施工内容为施工室内管道开挖和暗埋PVC线管、镀锌线槽、光纤线缆敷设等及合同附件所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因集贤公司无资质完成该工程项目,集贤公司遂与长睿公司签订《安装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要求xx公司按照集贤公司与白xx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工程内容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工程施工须在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其中服务合同第6条约定,结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为“供方(即长睿公司)监控系统工程安装后,开具93214.60元服务发票,需方(即集贤公司)收到用户(即白xx公司)的工程款后,凭供方开具的发票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后长睿公司已按时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现已正常使用。现集贤公司已向长睿公司支付79155.79元,而当长睿公司要求集贤公司支付余下的14058.81元,集贤公司却以扣减税点为由拒绝付款。
被告集贤公司辩称:2013年6月10日,基于《白xx智能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签订,就合同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已经完工并履行完保修的义务,可以凭集贤公司开具的工程发票收取工程尾款保修金93214.60元。由于工程在施工时,采用内部经济承包进行经营,内部承包人在收取工程尾款保修金时,由***代为办理,签领收款发票。*x盛在签收集贤公司的工程发票后,利用长睿公司,模骗集贤公司,办理所谓的工程款税源进项的《安装服务合同》并提交了93214.60元的收款发票。双方盖*的《安装服务合同》,无任何执行行为。集贤公司在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同意支付工程款79155.79元到***指定的长睿公司账户,之后集贤公司要求其提交内部承包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才可以支付余下的尾款,但代理业务人*x盛,迟迟不提供,只有所谓的追讨拖欠服务费14058.81元。集贤公司与内部承包人双方约定,在收取工程款时,预留工程开具发票应缴纳的税金、附加费和管理费共计9.0%,93214.60*9.0%=8389.31元,同时须提交工程的成本发票作税源进项。故工程款到账后,集贤公司在收到内部承包人提交的进项发票后,应支付工程款:93214.60-8389.31=84825.29元给内部承包人。如果*x盛提交内部承包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是长睿公司,则集贤公司应支付本案长睿公司84825.29-79155.79=5669.50元尾款。如果集贤公司内部承包人提供的委托收款人不是长睿公司,那么集贤公司则需要向长睿公司追讨已支付工程款79155.79元,支付给内部承包人84825.29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长睿公司、集贤公司签订《安装服务合同》,约定长睿公司保证所订服务用于白xx公司白云xx豪苑高层住宅智能信息化系统工程,按集贤公司与白云堡公司签订的工程内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安装服务费总价93214.60元,长睿公司须在2015年12月1日完成施工,发票类型为普通发票(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工程安装后开具等额发票,集贤公司收到白x公司工程款后凭发票3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合同总额1%作为违约金等条款,另合同标注长睿公司联系人*x盛,集贤公司联系人***。
2018年1月1日,集贤公司向白云堡公司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确定工程服务费93214.60元(税率3%),该发票由长睿公司合同联系人*x盛签收向白xx公司收款。庭审时,集贤公司确认已收取白云堡公司转付给其公司的93214.60元。
2018年3月15日长睿公司向集贤公司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确定工程服务费93214.60元(税率3%)。2018年3月26日,集贤公司转付长睿公司款项79155.79元。
本院认为:长睿公司与集贤公司签订的《安装服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签订后,长睿公司人员接收集贤公司开具的发票请款并由集贤公司确认收取足额款项93214.60元,对此长睿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开具了普通发票交集贤公司,但集贤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以长睿公司所开具发票不符为由,未予支付余款14058.81元不当,逾期付款的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合同约定违约付款的,按每日1%计收违约金,现长睿公司请求按每日万分五计收利息,属于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长睿公司请求按合同总额计收不当,应以未付款额计收。对于按合同约定长睿公司在完成服务后所开具的发票为普通发票而非专用发票,集贤公司认为与长睿公司协商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与经办人协商扣款标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14058.81元及其利息(按本金14058.81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国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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