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1478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166206。
法定代表人:马敏俊。
委托代理人:张永昭,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信用代码914400007829514598。
法定代表人:何小英。
关于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付14058.81元及其利息(按本金14058.81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14783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欧阳浩贤
执行员 宋 劲 松
执行员 陈 晓 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婷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