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派风家具有限公司、某某、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7551号

申请人:广州派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兴华路**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89796U。

法定代表人:源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申请人: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9514598。

法定代表人:何小英。

申请人广州派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派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16629.59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为申请人广州派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派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集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16629.5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的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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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