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22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甘肃省陇南分行营业室账户:27XXX内人民币90800元(其中本金60000元、利息30000元、执行费800元)。现应支付给申请人的9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