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1民初1160号
原告:**,女,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成县,系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县项目部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系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县项目部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武都星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