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1民初1507号
原告:**,女,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事务所
被告:***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十字锦泓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