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364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鸿昇建材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鸿昇建材店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以下简称东裕工程部)、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声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裕工程部、嘉声分公司应支付货款159580元及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货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嘉声公司对被执行人嘉声分公司以自有财产无法清偿上述债务部分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3758.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共5178.1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5000元,并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以及车辆、房管、国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36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龙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