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3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柳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绿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该个体户经营者。
上诉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声集团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声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绿康医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东裕装饰设计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绿康医院与嘉声集团第五分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拟委托案外人佛山市嘉X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医院大楼装修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绿康医院于2015年11月25日与佛山市嘉X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佛山市嘉X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绿康医院室内装修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编制,该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21日分别出具了五份《工程结算编制报告书》。绿康医院根据前述报告结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嘉声集团第五分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4105439.65元。嘉声集团第五分公司则对前述报告结论不予认可,提出反诉,主张绿康医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绿康医院单方委托佛山市嘉X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五份《工程结算编制报告书》不足以采信,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嘉声公司应当按照绿康医院提供的经多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报价表、施工图、工程进度表作为合同附件)进行施工,即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对嘉声公司的施工范围予以明确,不存在与前手施工无法区分之情形,且嘉声公司初步举证涉案工程存在增加工程等因素,在绿康医院单方委托的造价公司作出的造价结论因鉴定程序问题无法采信的情况下,本案存在通过另行依法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作出造价鉴定的可能性,一审法院以涉案装修工程先后经过三手,前后三手各自装修部分现已成一整体,难以区分,客观上无法评估,进而对嘉声集团第五分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理由不成立。由于一审法院既不采信佛山市嘉X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结论,又对嘉声集团第五分公司的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钱伟
审判员安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