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6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岭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紫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4020027R。
法定代表人:何有斌。
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1879606J。
负责人:龙国忠。
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侨乐街**首层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004H。
法定代表人:谢柳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岭南医院有限公司与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9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签订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GD-DY1504-1A)无效;被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岭南医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745255.31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岭南医院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381798.95元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43296元,由原告佛山岭南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2789元,被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07元。反诉受理费61039元,鉴定费108779.75元,合计169818.75元,由被告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4执16862号,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费24300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悬赏公告;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5860.11元、广东嘉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2225.49元,合计8085.6元,该款缴纳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国土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6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豪
附一: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佛山岭南医院有限公司,代理人:叶茂,联系电话:138××******,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